浅析创造性判断中如何准确进行特征对比

摘要:创造性是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必要条件之一,而特征对比是创造性判断的基础。判断一个特征是否公开,不能仅关注该特征本身,而且要关注该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作用。
 

众所周知,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应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创造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也是一直困扰业界的课题。为避免主观性带来的判断偏差,现行《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第 3.2.1.1节给出了判断创造性的方法,即通常所说的“三步法”。而运用“三步法”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以便得到客观、准确的创造性判断结论的根基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并准确把握所确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公开内容,并以此作为分析判断的起点进行特征对比。因此,正确的特征对比就显得格外重要。那么,特征对比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判断特征是否公开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本文将以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之一的“一种背光模组及液晶显示器件”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为例,就如何更好的进行特征对比从而判断创造性进行简单分析,以兹共享。
 

一、案情介绍

本案是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之一的“一种背光模组及液晶显示器件”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复审请求日:2017年4月28日

复审案件编号:1F220646

申请号:201410676241.8

发明名称:一种背光模组及液晶显示器件

申请日:20141121

驳回日:2017216

驳回理由: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CN1637511A


(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信息

本申请权利要求1

一种背光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相对设置的第一基板和第二基板,位于所述第一基板上的发光器件阵列,驱动所述发光器件发光的驱动电路,涂覆于所述第二基板面向所述第一基板一侧的荧光粉层,以及密封连接所述第一基板和所述第二基板的边界闭合的密封胶框;

其中,所述第一基板、所述第二基板和所述密封胶框构成中空腔,所述发光器件阵列和所述荧光粉层位于所述中空腔内,且所述发光器件阵列与所述荧光粉层间隔设置。
 

1——本申请权利要求1

表1


对比文件1CN1637511A)公开了一种场发射背光装置、背光装置驱动方法及制造下面板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下衬底111、上衬底121,第一电极112、第二电极114、碳纳米管(CNT)发射器116,对电极分别施加预定的电压(驱动),荧光层123,间隔物130等特征。

 

表2——对比文件1

表2

 
(三)审查意见概述

1、实审阶段

实审审查员基于该理解做出特征对比,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荧光层及其相关设置。区别仅在于:其包括驱动所述发光器件发光的驱动电路,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之间为密封胶框。

基于上述区别,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需要合理的设计背光模组。
 

而对于上述区别,为了能够使得发光器件发光而设置驱动发光器件的驱动电路、在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之间设置密封胶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得出结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复审阶段

在复审阶段,复审合议组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做了更深入更完整的理解。
 

表3——复审合议组理解本申请

 表3


经过重新理解本申请可以看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方案的技术实质是,对传统线光源和点光源如发光器件阵列进行的改进,其采用发光器件阵列发出光子而发光,并激发荧光粉层发光,从而达到发光均匀的效果,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荧光粉层本案的背光模组也能发出光,荧光粉层的作用只是通过与能够发光的元件即发光器件配合改进发光效果和简化结构。简单来说,本申请的关键原理是:发光器件阵列11是用于发光的光源,而荧光粉层21是用于匀光。
 

表4——复审合议组理解对比文件1 

 表4 


通过全面理解对比文件1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荧光层123是发光元件中的一个构成部分,它与第一电极112、第二电极114、第三电极122和碳纳米管发射器116相互配合用于发光,也就是说,它们共同组成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的光源。
 

因此,可以看出,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中均记载了“荧光层”,但由于两者发光原理不同,荧光粉层的作用不同导致其作为背光模组的不同组成部分而存在:在涉案申请中荧光粉层为匀光部件,而在对比文件1中则是发光部件,不能将二者整体上视为相同或作用相当的部件。因此,整体上看,对比文件1客观上并未公开本申请中的荧光粉层及其相应设置。
 

在此基础上,复审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荧光粉层涂覆在第二基板上,第一基板上设置的是发光器件阵列,驱动电路是驱动发光器件发光,与荧光粉层间隔设置的是发光器件阵列,荧光粉层是和发光器件阵列位于第一基板、第二基板与密封胶框构成的中空腔内且间隔设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荧光层及其相关设置。并基于此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对比文件1的场发射背光原理,将对比文件1的发光机构替换为本申请的发光结构。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以对比文件1为起点结合其他现有技术手段获得涉案申请的技术方案。
 

最终,合议组做出了撤销驳回决定的决定。
 

二、案例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比文件1是否公开了本申请中的荧光层及其相关设置。在实审过程中,实审审查员点对点的寻找公开的特征,仅注意到对比文件1中具有荧光粉层,并且其设置位置也与本申请中的相似,但是没有更深入全面的了解技术方案,没有思考特征的具体作用,仅从文字和附图表面意思进行理解,做出了片面的判断。而复审过程中,复审合议组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进行了全面的理解,而后再进行特征对比,正确地分析到本申请中的荧光层的作用不是发光而是匀光,对比文件1中的荧光粉层是构成光源的一部分,作用是用于发光。基于对事实更完整和全面的认识,可以看出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中均具有荧光层,但两者所起到的作用完全不同,因此做出了更准确的特征对比,在此基础上,也就做出了更准确的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
 

综上,本案的焦点恰恰反映出在做特征对比过程中常见的思路,同时,复审委做出判断的方式更是给我们了很大启发和指引。特征对比,是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很关键的一步。而判断一个特征是否公开,不能仅关注该特征本身,而且要关注该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我们需要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切实地立足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这一起点,查清技术事实,准确地理解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正确地认定两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只有真正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发明的技术本质,正确解读权利要求,才能为后续的创造性审查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