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效案例看创造性判断的整体原则

摘要:评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针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判断,而不能割裂地对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逐一判定是否具备创造性。从整体角度审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是实审程序和无效程序中决定专利生命的重要环节。实践中,由于创造性判断本身就具有一定主观色彩,而且双方当事人站在不同立场维护各自利益,因此,常常会出现创造性判断结果大相径庭的境况。那么,如何能使创造性判断过程和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呢?笔者认为,把握好“整体原则”至关重要,但这也恰恰是实践中的难点甚至是盲点。


因此,本文欲通过一无效案例来阐述笔者对创造性判断中整体原则运用的理解和思考,以兹共享。


一、法律回顾

《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规定了创造性评判的一些重要原则和方法。其中,着重体现整体原则的规定包括:


a)第3.1节关于“审查原则”中规定: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b)第3.2.1.1节关于“是否显而易见”中规定,“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c)第6.4节规定: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笔者认为,a、b两条侧重于强调不能忽略作为创造性判断根源的技术问题,其次,c条是强调不能忽略技术特征之间的重要关联。下面将结合具体无效案例来阐述笔者的分析。


二、案件基本信息

无效决定号:第34351号

无效请求人:李景松

专利权人:  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专利号:    ZL201180021569.0

发明名称:  纸币出纳机

申请日:    2011年10月14日

优先权日:  2010年11月10日

授权公告日:2014年05月07日

无效决定:  维持发明专利权有效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

1.一种纸币出纳机,其中,该纸币出纳机具有:

 装置框架(5);

内置有收纳盒的抽屉部(6);以及 

2根高低不同的滑轨(7a、7b),其用于将所述抽屉部(6)从所述装置框架(5)在拉出方向(A)上拉出而装卸所述收纳盒

(4),操作所述收纳盒(4)的装卸一侧(B)的滑轨(7a)配置在比另一个滑轨(7b)低的位置。


无效的重要证据之一:

韩国专利文献KR10-2007-0028058A(以下简称“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金融自动钞票机,其两侧也包含两根高低不同的滑轨。


三、争议焦点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操作所述收纳盒(4)的装卸一侧(B)的滑轨(7a)配置在比另一个滑轨(7b)低的位置。


焦点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究竟整体上保护什么样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特征是否包含对装卸方式的限定,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否不同?

焦点2:对比文件1是否给予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获得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


新闻-1


四、无效决定概要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操作所述收纳盒(4)的装卸一侧(B)的滑轨(7a)配置在比另一个滑轨(7b)低的位置。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整体方案可知,权利要求1是从抽屉部的一侧(即装卸一侧)装卸收纳盒,而在抽屉部装卸一侧的侧板的高度不必如同另一侧侧板那样高,这样,使用者在向抽屉部内装卸收纳盒时不必抬高手部从抽屉部正上方向下进行装卸,其过程省力且方便。


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是箱式框架600和主框架900在一个侧板601、901的上部安装有一个轨道,并且在主框架900的另一侧板902上部安装有滚柱轴承32,与另一侧板602耦合,箱式框架600两个侧板的高度必须超过安装上部轨道或滚柱轴承32的高度,使用者无法在箱式框架600的一侧装卸钞票存储箱500,其装卸钞票存储箱500时需要抬高手部从箱式框架600开口的正上方向下装卸钞票存储箱500。


权利要求1解决了如何在抽屉部一侧装卸收纳盒的技术问题,具有使使用者省力且方便地装卸收纳盒的效果。对比文件1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得箱式框架安装地更好以及如何降低成本,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防止在安装或拆卸箱式框架600时,主框架900出现较大震动,并且使用低价的滚柱轴承32代替一个轨道从而降低了成本。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的滑轨虽然在两侧包含两根高低不同的滑轨,但不涉及在较低滑轨一侧形成收纳盒的装卸一侧,对上述区别特征没有给出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产生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中的滑轨和滚柱轴承的数量、位置以及钞票存储箱500的装配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


因此,合议组最终决定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维持该发明专利权有效。


五、案例点评

根据此无效决定我们可以看出,合议组将整体原则贯穿于创造性判断的始终,结合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整体判断,不割裂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结合技术问题从整体上考量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


对于焦点1:根据合议组的分析,我们不难理解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侧装卸方式下的高低滑轨的具体设置方式。在整体判断时,我们不能将“装卸一侧”与滑轨结构割裂而孤立地看待滑轨高低设置结构。“装卸一侧”四字限定在涉案专利中是与技术问题紧密关联的重要特征。


涉案专利背景技术中记载的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是:当操作者将纸币收纳盒4在B方向装卸时,纸币收纳盒4与跟前的滑轨7碰撞,存在装卸困难的问题。区别技术特征所反映的技术手段针对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使用者在装卸侧向抽屉部内装卸收纳盒时不必抬高手部从抽屉部正上方向下进行装卸,纸币收纳盒 4 也不会与跟前的滑轨 7 碰撞,其过程省力且方便。


分析了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方可拨云见日,全面客观地理解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从抽屉部的一侧(即装卸一侧)装卸收纳盒,装卸侧的滑轨低于另一侧的滑轨。否则,对权利要求1的理解将只停留在滑轨一高一低的特征上,而弱化甚至忽略了与技术问题密切关联的、反映装卸方式的特征“装卸一侧”。


对于焦点2:根据合议组的分析,合议组在判断是否有技术启示时,不是仅考虑滑轨孰高孰低的结构,而是从整体考虑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二者的技术方案,分析得知对比文件1和涉案专利的装卸方式完全不同,二者是分别解决不同装卸方式下存在的技术问题,尽管对比文件1的局部技术特征也有一高一低的滑轨,但技术效果也完全不同,从而合议组认定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判断是否有技术启示,不能脱离技术问题仅根据局部特征相同就主观臆断具有技术启示。


综上,评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要从整体角度审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忽视整体原则容易造成创造性判断错误,我们不能仅仅关注区别技术特征本身及其所处的技术方案局部,以避免孤立技术特征、割裂技术方案的问题。同时,创造性中关于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也需要将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技术手段带来的技术效果三者结合从整体上来分析,才能得到客观的判断结果。



创建时间:2018-08-02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