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一锤定音!苹果ApplePay在华专利案逆转胜诉,关键竟在于“验证码”三个字

发布时间:2026-08-11

来源:钲霖知识产权

2026年6月29日,最高院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不构成侵权。

主要理由包括: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验证码”与涉案专利中的“验证码”在功能和作用上存在本质差异,前者用于激活银行卡使用,后者用于验证下载权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个人化信息在验证前已部分存储于手机,而涉案专利要求验证无误后由网络平台全部传送,两者在信息流转方式上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涉案专利中的“应用程序”指具有可视化界面的手机APP,不包括安全元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钱包”APP虽系预置而非验证后下载,但与该部分特征构成等同。最终,最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某甲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049634.1、名称为“行动装置、虚拟有价物的转换系统及转换方法”的发明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其发现上诉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在官方网站www.apple.com.cn许诺销售及销售搭载Apple Pay功能的iPhone系列产品,认为该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修改前权利要求29(即修改后权利要求27)的保护范围,遂于2021年1月28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至少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7的对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如果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某甲公司主张的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2、一审判决的作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7中技术特征27.3(电连接)、27.5(控制模块连接关系)及27.8(应用程序取代实体卡功能)相同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27.6(验证码)方面,涉案专利验证码用于验证下载权限,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激活码”用于激活银行卡使用,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技术特征27.7(应用程序及个人化信息)方面,苹果手机内置“钱包”APP与涉案专利“应用程序”构成等同,但涉案专利要求验证无误后由网络平台全部传送个人化信息,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部分个人化信息在验证前已存储于手机,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至少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7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审法院未准许某甲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调查取证申请等程序事项,不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最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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