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长期出入境内外,利用出行便利做起了代购生意,在天猫平台开设了名称为xx澳门代购店铺。
栢某国际公司是第720744号“
”商标、第3636508号“
”商标、第28713761号“
”商标、第19258615号“
”商标的权利人。栢某国际公司授权栢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2024年2月6日,栢某公司在谭某店铺购买了名称为“泰国正品Mistine变色润唇膏”一支,于2024年2月20日收到商品。栢某公司以谭某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栢某公司展示了其在谭某店铺购买的涉案商品,商品的瓶身印有“Mistine”标识,经比对,涉案产品与栢某公司的正品存在明显区别。谭某辩称其销售的商品与栢某公司提供的正品因版本不同,故款式有所区别,并提交了一份澳门“xx生活百货”的购物小票、店铺照片。购物小票显示谭某2024年1月22日在“xx生活百货”购买“泰国Mistine变色润唇膏”60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被诉产品及其商品链接中使用的“Mistine”标识与栢某公司商标基本无差别。谭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栢某公司购买的涉案商品系其从澳门“xx生活百货”所购买,另外,谭某在澳门“xx生活百货”购买商品的数量为60支,涉案澳门代购店销售涉案商品数量为200+,数量存在明显差异。因此,现有证据无法将栢某公司购买的涉案商品与谭某在澳门代购店购买的商品形成对应关系,谭某的行为侵害了栢某公司商标的专用权,赔偿栢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谭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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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4民终4601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