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分析 —
某甲公司是下述4件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其中第30类 “仟吉” 商标于2012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面包、糕点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商标1:仟吉
类别:30
核定使用商品:面包、糕点、饼干等
注册号:4449021
注册日期:2007年6月28日
商标2:仟吉
类别:43
核定使用商品:餐馆、饭店等
注册号:4449020
注册日期: 2008年8月21日
商标3:仟佶
类别:43
核定使用商品:餐馆、饭店等
注册号:55351168
注册日期: 2021年12月28日
商标4:仟佶
类别:30
核定使用商品:面包、糕点、饼干等
注册号:55340621
注册日期: 2022年4月7日
2025年4月,某甲公司发现某乙餐饮店在其经营的线上、线下店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的“仟喆生”商标,且同样使用在蛋糕、糕点等商品上,某甲公司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对某乙餐饮店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
1. 某乙餐饮店在其经营的线上、线下店铺的名称均使用“仟喆生”字样,上述文字标识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性使用,与某甲公司主张权利的已注册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某乙餐饮店在第30类及43类申请注册的“仟喆生”商标均被宣告无效。
2. “仟喆生蛋糕”店铺注册主体“某乙餐饮店”于2024年11月14日成立,经营者为占某;2025年10月21日,“某乙餐饮店”变更为“某甲餐饮店”,经营者从“占某”变更为“王某甲”。某甲公司对案涉侵权行为取证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该时间节点“仟喆生蛋糕”店铺工商登记主体为某乙餐饮店,经营者为占某。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如下:
01.案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某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02.侵权主体如何认定。
03.如构成侵权,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经审理判决如下:
1. 某乙餐饮店使用的“仟喆生”字样,与某甲公司主张权利的已注册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蛋糕、糕点等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某乙餐饮店行为构成侵犯某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 虽现工商登记主体及经营者发生变更,但不影响侵权行为发生时经营者占某责任的承担。
3. 综合考虑某甲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占某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销售侵权商品数量、获取非法利润及侵权所造成的影响、某甲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采取公证、聘请律师等维权措施等因素,酌定占某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某甲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件结语 —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某乙餐饮店通过“商标微调”在第30类及43类申请注册了“仟喆生”商标,认为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就可以放心大胆的使用,遂不知类似这种“心机商标”注册后仍可以被宣告无效。作为经营者,如果为谋取不当利益,擅自对注册商标进行细微改动,试图以“傍名牌”方式攀附知名品牌商誉的行为,涉嫌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如果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权利人诉讼,将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