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两年拉锯!潮牌 “EVISU” 商标二审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2026-05-12

来源:钲霖知识产权

 

EVISU是1991年在日本大阪创立的高端潮流服饰品牌,以手工牛仔裤为核心产品。
捷某普公司是第1656885号“EVISU”商标、第4740257号“EVISU及图”商标的权利人。2005年开始,捷某普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直营店、加盟店并通过官网、微博及各类媒体杂志宣传推广“EVISU”品牌。至2018年,“EVISU”服装在内地已拥有40多家门店,销售渠道还包括国内大型电商平台,当年营业收入近人民币5亿元。
遭遇抢注
罗某杰夫妇及其关联公司于2013年在第9类的耳机等商品上注册“Evisu”商标,2015年3月被核准注册。同时罗某杰夫妇还在香港成立了一家以“EVISU”为字号的影子公司。
提出撤销及无效
捷某普公司发现商标被抢注后,曾与罗某洽谈转让“Evisu”商标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2017年7月,捷某普公司以“Evisu”商标与“EVISU”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为由,向商标局申请宣告“Evisu”商标无效,但未获得商标局的支持。2018年11月,捷某普公司又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Evisu”商标。但在“Evisu”商标被闲置将满三年之际,罗某夫妻经营的两家电子厂开始通过刷单、关联交易等方式虚构数据,象征性地使用该商标,制造被诉耳机大量销售的假象。不过,最终 “Evisu”商标仍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于2022年11月13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撤销。
发起维权
因为在2019年以后,罗某夫妻仍在进一步扩大被诉耳机的经营,宣传、销售范围覆盖了更多的电商平台,所以捷某普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法院起诉罗某等侵犯商标权,请求判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相关损失等,并申请认定第1656885号“EVISU”商标、第4740257号“EVISU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捷某普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销售合同、广告合同、媒体报道、实体店照片等证据,多角度体现了“EVISU”品牌服装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证明在2013年3月26日“Evisu”商标申请注册之时,捷某普公司第1656885号“EVISU”和第4740257号“EVISU及图”注册商标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已属驰名。
2、被诉商标构成侵犯捷某普公司注册于第25类商品的第1656885号和第47402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3、被诉域名进行耳机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构成侵犯捷某普公司案涉第1656885号和第47402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4、判决罗某等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捷某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罗某等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EVISU”品牌较早进入欧美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境外市场并在服装商品上累积了一定的知名度;但是,该品牌进入中国境内市场前期的经营规模不大、宣传推广力度也一般,即便考虑“EVISU”品牌在境外注册商标知名度的辐射作用,也只能认定捷某普公司涉案两枚商标在2013年3月26日之前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还达不到驰名的程度。但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第1656885号“EVISU”和第4740257号“EVISU及图”注册商标在2018年1月7日之前,已经达到被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在2022年11月14日之前,仍可以继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罗某杰第12323415号“Evisu”商标系在捷某普公司涉案两枚商标驰名之前申请注册,故而,在第12323415号“Evisu”商标有效存续期间,使用“Evisu”与“EVISU”被诉标识的行为均不宜视为侵权行为。第12323415号“Evisu”商标被撤销之后,罗某杰等使用“Evisu”“EVISU”等标识的行为认定为侵权。
3、被诉域名“www.evisuh*.com”的使用行为,认定为侵权。
4、一审法院判决罗某等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及赔偿金额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但判决结果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本案系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确权与侵权行民规则衔接的典型案例,不仅明确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边界,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恶意攀附知名品牌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平等保护了包括港资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孙   琴

校对:张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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