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被诉专利“用于复丝线的熔融纺丝和冷却的方法和设备”在证据1(DE102013012869A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化纤厂空气调节》《化纤设备》等),其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2025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被诉决定对最接近现有技术隐含公开内容的认定及技术启示的判断正确,案涉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宣告无效。攀某钢铁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做出终审判决: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涉输送路径由倾斜直线状调整为水平状,属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启示可想到的常规调整;其余被诉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亦不具备创造性。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乐某公司的“一种限位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821236047.8)权利要求1、2、3、5相对于现有证据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原无效宣告决定及一审法院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乐某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25年12月16日,最高院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某有限公司关于手套、浸渍成型用组合物和手套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具备创造性。主要理由包括:本申请与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在环氧交联剂官能度及添加量上存在区别,但该选择未能被证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现有技术已给出了使用多环氧基化合物优 化

2025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测试件安装架设置通孔以方便脱模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检测腔中分隔附件子腔放置干燥剂亦为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常规设计,不具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最终,最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州迪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图公司)是名为一种样本收集检测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