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对于产品说明书而言,只有提供证据并充足证明能同时满足以下三方面条件的产品说明书,才真正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①记载了技术内容/设计方案;②能够表明其公开时间;以及③能为不特定公众获 知。

常见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有以下几种:组合式、吉普森式、马库什式等,其中,组合式及吉普森式的撰写方式较为常见。以下针对吉普森式权利要求撰写优缺点进行探讨。

特征a和b未对创造性带来贡献,专利权人也未基于此获取任何利益,在授权和确权阶段专利权人对特征a、b作出的限缩性陈述不构成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在授权和确权阶段未起到实质创造性作用的特征,专利权人也未基于此获取授权或者其他任何利益,对特征作出的限缩性陈述不构成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案件基本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摘要:评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针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判断,而不能割裂地对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逐一判定是否具备创造性。从整体角度审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是实审程序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大量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抢注实际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没有及时注册的商标,之后通过威胁、投诉、诉讼等方式滋扰实际权利人,进而胁迫实际权利人以高价购买被抢注商标以达到牟取不法利益的目的。这种基于商标恶意抢注的商标权滥用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浪费了大量司法和 行政资源。 本文结合近年来

针对权利要求书中自行创设的技术术语,专利从业人员应依据行业标准或规范来给出相应的准确含义。如果因专利的创新性而行业标准或规范尚未涉及该技术术语,则专利从业人员应在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按照其功能、技术方案和效果来给出定义。